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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4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与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黄昆荣,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莉莹,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志荣,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昆荣,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1939号123。法定代表人戴碧丽。委托代理人吴海兰,公司职员。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与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游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功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莉莹、黄志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即原告黄昆荣,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诉称,2012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1939号123单元,面积700平方米,按月交纳租金,租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但被告一直拖欠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30日的租金587500元、电费5371元、违约金228565元,共计拖欠82143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已经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赁合同》,被告应于解除合同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的租金587500元、水电费537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8565元(按每日千分之二为标准以拖欠的租金587500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支付完毕租金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所欠原告租金应是517500元,水电费等如原告所述,被告现在能付清租金和水电费已经很好了,无力再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与彩虹游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1、彩虹游乐公司承租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1939号123单元房产,建筑面积700平方米,租赁用途电玩、动漫城,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按月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12月31日租金按季度支付,2014年租金标准为每月70000元,2015年租金标准为每月77000元,彩虹游乐公司应于上一季度最后五天内提前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装修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5日免租金。2、彩虹游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70000元,若彩虹游乐公司拖欠款项,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有权以租金保证金直接抵扣。3、彩虹游乐公司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一个月的,经催讨后三个工作日内拒不缴租金的,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彩虹游乐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4、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的,按所欠租金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案件审理中,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明确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租金10000元自2014年9月16日起、租金231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租金231000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租金1155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均同意押金70000元用于抵扣租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彩虹游乐公司的银行存款821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厦门正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名下的闽DZ66**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了担保人厦门正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闽DZ66**号车辆,于2015年8月7日查封了彩虹游乐公司名下的游戏游艺设备。以上事实,有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送达回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与彩虹游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主张彩虹游乐公司拖欠其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的租金587500元,彩虹游乐公司辩称所欠租金应为517500元,但彩虹游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抗辩理由,故本院对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对彩虹游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现双方均同意押金70000元用于抵扣租金,故彩虹游乐公司尚需支付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至2015年7月止的租金517500元。双方均确认水电费5371元,本院予以支持。彩虹游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已超过一个月,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彩虹游乐公司于解除合同后十日内向其交付租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且合同约定上述情形下彩虹游乐���司应向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以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关于彩虹游乐公司支付77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彩虹游乐公司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主张彩虹游乐公司按拖欠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彩虹游乐公司辩称能付清租金和水电费已经很好、无力再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的,按所欠租金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本院认为,滞纳金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以此主张因逾期交纳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与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二、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支付至2015年7月止的租金517500元、水电费5371元。三、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昆荣、黄莉莹、黄志荣支付因逾期交纳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为标准,10000元自2014年9月16日起、231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231000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1155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和因提前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77000元。如果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4元、财产保全费4627元,由被告厦门彩虹世界游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