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涛与徐建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徐涛,教师。被告徐建国,农民。原告徐涛与被告徐建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春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涛、被告徐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涛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本人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宅基地内动工遭到被告徐建国的无理阻挠。导致我无法正常使用宅基地。我经村委会与被告徐建国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徐建国终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徐建国辩称,原告称我限制了他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合情理。我家老院和他家��院都有墙头、树、地基作为界线,现在还都在,我没去他的墙头以里做任何事情,他院内的一草一木都没动过,更没阻拦。他家的宅院出卖给了外地人,是不合法行为,已不是他的,怎么能说是我影响了他的使用权。买原告宅基地的人要按宅基地证的面积建设,因面积不够,就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老墙和我家的老榆树、地基石用铲车推倒了,我们和他评理并没和他冲突,只是不让他动我们的东西。作为邻居,推院子应通知我们,不能自己的不够就去占邻居的。通过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98年原告徐涛从同村村民徐万德处购买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1995年11月1日政府核发《宅基地证》,登记的户主为徐万德,东西长31米、南北长28.2米,东至李文贵西墙外皮。被告徐建国祖父徐万义原有的两间房屋位于徐万德与李文贵房屋中间,与李文贵共同使用一个院,其房屋西侧与徐万德院间隔一堵石头界墙。徐万义于九〇年后已将原有房屋拆除,现为一处空地。2015年9月上旬,徐涛在购得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平整土地作业时将中间石头界墙推倒,徐建国出面交涉,双方就宅基地权属产生争议,徐涛遂停止施工。此事经小山口村委会调解未果,徐涛诉至法院要求徐建国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徐涛提供的徐万德《宅基地证》、小山口村委会证明、照片,以及被告徐建国提供的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建国认为原告徐涛的施工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其提供的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东北行政区委员会为其祖父徐万义颁发《土地执照》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应以怀来县政府1995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作为依��。徐万义将原有的房屋拆除后,在他处另建房屋,原宅基地使用权已不存在,该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委会有处分的权利。被告徐建国主张继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涛持有合法的《宅基地证》,在该证登记的范围内施工(东西长31米、南北宽28.2米、东至李文贵西墙外皮),被告徐建国不得干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国不得妨碍原告徐涛在已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施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腾相关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