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顺盛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顺盛经贸有限公司,李晓敏,张天胜,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应若飞。被执行人: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敏。被执行人:温州市顺盛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静。被执行人:李晓敏。被执行人:张天胜。被执行人:李晓静。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顺盛经贸有限公司、李晓敏、张天胜、李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2日作出的(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天胜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A6幢一层下夹层(所有权证号:474033)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所有权证号:0200750)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被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张天胜、李晓敏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A5幢一层下夹层(所有权证号:484320、48432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依法轮候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晓静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丰源路丰源花苑5幢1103室(所有权证号:470740、2262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晓静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606室(所有权证号:495636、49563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9066.3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天胜名下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张天胜、李晓敏共有的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晓静、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