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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童康美、李明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童康美,李明辉,袁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7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王海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卫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虎成,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康美,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明辉,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袁凡,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诉被告童康美、李明辉、袁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明辉、童康美、袁凡下落不明,且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