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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刘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刘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26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杜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宝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召,男,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