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61号原告夏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