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蔡抛与黄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抛,黄龙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0号原告:蔡抛,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2135。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嘉熙。被告:黄龙海,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号码×××8453。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抛诉被告黄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63元,由原告蔡抛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