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则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178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赔偿被执行人王某人民币24430.37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人民币68057.7元。本案件受理费647元,鉴定费4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负担3253元,被执行人王某、赵小霞、王云慧、XX宇、李玲玲负担13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2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2335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负担5447元。2015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2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王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于2015年10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710112301109000503722的存款10008.87元。划拨后冻结,至扣足案款止。(冻结状态:只收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