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陕县兴远加油站与朱龙跃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县兴远加油站,朱龙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56号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陕县。负责人马莉莉,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该加油站业主。被告朱龙跃,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诉被告朱龙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