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建群与赵洪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群,赵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于��群,1974年11月10日生,住宾县。被执行人赵洪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于建群申请执行赵洪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王靖钊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