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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卓雄与凌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卓雄,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江卓雄。���托代理人李慧炽。被执行人凌芳。关于申请执行人江卓雄与被执行人凌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昌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