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博与熊学义、李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2号申请人罗博,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商贸城。被执行人熊学义,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李其丽,女,汉族,1985年4月4日生,住新县。本院在执行罗博与熊学义、李其丽民间借贷纠纷及彭永丰与李其丽民间借贷纠纷等三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9号、第199号、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其丽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其丽有号牌为豫S9J8**号白色思威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其丽所有的号牌为豫S9J8**号白色思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