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6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崔臣量与李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臣量,李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496号原告崔臣量,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李宝刚,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臣量诉被告李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臣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臣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臣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臣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宁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宏-4--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