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浦执民字第4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何锋锋与贾根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锋锋,贾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浦执民字第4279-8号申请执行人何锋锋。被执行人贾根凤。原告何锋锋与被告贾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根凤资产已处置完毕,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