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佘姝筠与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姝筠,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佘姝筠被执行人张雪峰申请执行人佘姝筠与被执行人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16359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远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