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松生与梁明初、梁迅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松生,梁明初,梁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梁松生。被执行人梁明初。被执行人梁迅燕。申请执行人梁松生与被执行人梁明初、梁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梁明初、梁迅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松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6万元(自2013年8月24日起的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0月23日),合计25.6万元;二、被执行人梁明初、梁迅燕负担本案受5140元;三、被执行人梁明初、梁迅燕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明初、梁迅燕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松生与被执行人梁明初、梁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