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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崔东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崔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李寨乡人,农民。被执行人崔东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犁川镇人,农民。李胜利与崔东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崔东风于2015年6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李胜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00元。调解生效后,崔东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内容,李胜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崔东风的妻子马银芳在银行的存款44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421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崔东风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