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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8日死亡。被告李某。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正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