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8日死亡。被告李某。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正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