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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丁晓华与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华,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金荣,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翟珍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44号原告丁晓华,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致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金荣,董事长。被告任金荣,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姚毅伟。被告翟珍香,女,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华诉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金荣、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翟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金荣、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翟珍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5,0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金荣、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翟珍香的银行存款6,555,0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略)2、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