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振生与贺喜庆追索劳动报酬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生,贺喜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梁振生,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贺喜庆,男,30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生诉被告贺喜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退回梁振生25.00元。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贺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