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兰兰与谢凤连、李文辉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徐兰兰,女,1960年7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谢凤连,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李文辉,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兰兰与被执行人谢凤连、李文辉相邻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谢凤连、李文辉提出的民事审判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