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海东与被执行人卫强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东,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白海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卫强,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白海东于2015年7月9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白海东与卫强交通肇事罪一案,申请标的为416405.44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海东已于被执行人卫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白海东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