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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忠战与姚亮亮、韩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战,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被执行人姚亮亮,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被执行人韩向兵,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王忠战与姚亮亮、韩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姚亮亮归还王忠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70元及违约金1000元(上述违约金计算截止到2014年6月12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本金5000元按年利息24%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韩向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亮亮负担。判决生效后,王忠战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姚亮亮、韩向兵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6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向兵妻子王牙牙在银行的存款617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83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韩向兵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