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永兵,男,1971年6月27日生,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号锦华苑**栋*单元***室蒋丽娜,女,1980年4月21日生,现住南宁市星光大道***号荣宝华商城****栋*单元***号房孙大飞,女,1985年11月14日生,现住南宁市豪庭假日酒店****号房樊广华,男,1964年3月25日生,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方元后街道***号**户朱玮,女,976年6月8日生,现住南宁市友爱南路8号金之岛城市广场*座6口**楼****房孙大伟,男,1984年9月6日生,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孙小楼行政村孙小楼**户田继良,男,1962年12月24日生,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华美小区*栋*单元***室许广峰,男,1971年7月26日生,现住南宁市大沙田建设路2号鑫金现代城2栋七单元202房杜侠,女,1970年5月25日生,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云渡社区小马庄自然村***号王建,男,1986年5月24日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七泉街北一巷*号高江明,男,1957年9月20日生,现住哈密市中山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丁纪科,男,1974年9月28日生,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17巷*号胡春义,男,1978年3月9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园户村镇上三工村*组*号赵豫松,男,1974年6月20日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崇仁北巷**栋*号杜立华,女,1973年8月21日生,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明珠苑路*号*号楼*单元***室谭天凌,男,1971年1月1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号平***号许忠梅,女,1963年5月4日生,现住哈密市二堡镇托干卡尔尼村1队**号崔海燕,女,1987年7月14日生,现住奎屯市柳沟镇125团18连***号张保玉,男,1962年7月20日生,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园区天润花园**栋*单元***户李拥军,男,1974年1月26日生,现住南宁市大沙田建设路南一里七巷**号蒋大魁,男,1982年1月10日生,现住南宁市五象大道金盛财富广场*座****号房王民,男,1962年3月5日生,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清真前街**号*户马闪,女,1966年2月12日生,现住地亳州市谯城区清真前街**号*户苏敏,女,1968年11月16日生,现住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户明燕,女,1968年3月10日生,现住南宁市大沙田建设路南一里七巷**号王琪,男,1982年8月24日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恒利园**号1-5-6刘华梅,女,1971年12月29日生,现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盛丰路**号贾俊杰,男,1965年7月8日生,现住安新县老河头镇南喇地村魏家街***号周茜,女,1969年6月16日生,现住呼图壁县芳草湖芳新路互助巷*栋*号张国杰,男,1983年4月5日生,现住莘县王庄集齐海村**号宾杨,男,1983年12月15日生,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梅家桥村玉马桥村民小组尹凤梅,女,1982年1月6日生,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凡桥行政村凡桥自然村***号欧阳平,女,1980年10月16日生,现住襄阳市襄城区大庆东路*组景泰公寓潘多辉,男,1970年6月10日生,现住呼图壁县芳草湖镇天星东路兴隆巷**栋*号黄占强,男,1977年4月19日生,现住莘县张寨镇黄一村****号凡心军,男,1976年8月24日生,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凡桥行政村凡桥自然村***号李志莲,女,1963年9月12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柳沟镇125团15连***号许勇田,女,1958年4月16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二堡镇奥尔达坎儿子村2队**号倪雁,女,1975年4月27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八方巷445号1号楼2单元101室黄战伟,男,1982年3月29日生,现住莘县张寨镇黄一村****号冯加于,男现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文笔塔街13号4单元2楼1号孙琦,女,1985年11月29日生,现住哈密市广场北路125院9栋2单元201号王国庆,男,1969年12月13日生,现住南宁市良庆区福田小区*栋*单元***房吕大平,女,1963年5月1日生,现住河南省西平县环城乡花马刘村委马刘村332号王卫东,男,1968年4月23日生,现住呼图壁县马桥106团煤矿***号张志才,男,1967年5月15日生,现住新源县新源镇镇企业队1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永兵、蒋丽娜、孙大飞、樊广华、朱玮、孙大伟、田继良、许广峰、杜侠、王建、高江明、丁纪科、胡春义、赵豫松、杜立华、谭天凌、许忠梅、崔海燕、张保玉、李拥军、蒋大魁、王民、马闪、苏敏、明燕、王琪、刘华梅、贾俊杰、周茜、张国杰、宾杨、尹凤梅、欧阳平、潘多辉、黄占强、凡心军、李志莲、许勇田、倪雁、黄战伟、冯加于、孙琦、王国庆、吕大平、王卫东、张志才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或被查控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南市刑二终字第1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