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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093790-7法定代表人:付国强,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县姜楼镇归德铺17号组织机构代码:77972324-4法定代表人:翟昌利,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港口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口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水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口公司诉称:2011年8月5日,原告港口公司与被告山水公司签订了一份双梁式门式起重设备采购合同,总货款为82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港口公司将4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在质保期1年后十日内付清,现今质保期已过,原告港口公司向被告山水公司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退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水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权利主张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山水公司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将本案的审理焦点确定为:原告港口公司请求被告山水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港口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采购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山水公司未支付原告港口公司作为保证金的40000元货款。本院确认,原告港口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8月5日,原告港口公司与被告山水公司签订了一份起重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需方: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供方: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总价款为828000元。需方收到货后,如按供方提供的交货清单发现产品破损,将于收货后七天内即通知供方。需方应在供方产品到货时,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给供方20万元定金,设备制作完毕,发货之前付30万元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货款28.8万元,剩余4万元货款作为合同质保金,质保期1年后1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港口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山水公司,被告山水公司支付原告港口公司货款788000元,下余40000元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过后十日内,由被告山水公司支付给原告港口公司。自2011年8月5日签订合同至原告港口公司起诉,涉案合同质保期一年已过,被告山水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港口公司下余货款40000元。原告港口公司向被告山水公司催要多次未果,以致形成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一份起重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原告港口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山水公司未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质保期一年过后未按时支付原告港口公司作为质保金的40000元货款,侵犯了原告港口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港口公司请求被告山水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水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港口公司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港口公司请求被告山水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4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