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渡分理处与薛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渡分理处,薛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8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渡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义芳,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薛永华,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渡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薛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薛永华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渡分理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永华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3.5元、执行费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人薛永华欠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渡分理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5000元,余款本息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二、本案受理费173.5元、执行费128元由被执行人陈文贵承担。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薛永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部分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