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庞化友与重庆市永荣双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化友,重庆市永荣双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14号原告:庞化友,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永荣双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6707-X。法定代表人:黄世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兰,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化友与被告重庆市永荣双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化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庞化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