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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如冰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如冰,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68号原告白如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云飞,男,汉族。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振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如冰诉被告辽宁荣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如冰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如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7300元。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荟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