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学彪与被申请执行人庄楚涛、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学彪,庄楚涛,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委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许学彪,男。被执行人庄楚涛,男。被执行人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学彪与被申请执行人庄楚涛、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楚涛、安仁县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次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