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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家兰与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92号原告:王家兰,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兰诉被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家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家兰负担。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