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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宋伙新与吴洵平、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伙新,吴洵平,刘建辉,陈佳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之二原告:宋伙新,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庾国斌,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玉婷,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洵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刘建辉,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陈佳航,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伙新诉被告吴洵平、刘建辉、陈佳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就地查封了被告陈佳航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阿平红木制品店的财产(详见本院查封财产清单)。现案外人东莞市万江区坝头下坝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陈佳航名下东莞市万江阿平红木制品店所用厂房是被告陈佳航向案外人租赁的,现被告陈佳航已与案外人解除了厂房租赁关系,该厂房应返还给案外人,为了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因此申请将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坝头社区第一工业区东莞市万江阿平红木店内的财产移走,将租赁厂房返还给案外人。经审查,被告陈佳航确认已与东莞市万江区坝头下坝股份经济合作社解除了厂房租赁关系,本案原告宋伙新同意搬运案涉查封财产并由其保管,相关设备搬运费和仓库保管费原告自愿先行垫付。本院认为,为了维护东莞市万江区坝头下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同时亦能妥善保管案涉查封财产,应变更案涉查封财产的查封地点,并由原告自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被告陈佳航名下东莞市万江阿平红木制品店内查封财产的查封地点,相关查封物品交由原告宋伙新保管。审 判 长  谢立川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