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强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226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森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强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强,被告成都市国土��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喻雷,被告法定代表人森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刘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江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