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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永亮诉姚黎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姚黎荣,岳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张永亮,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姚黎荣,男,1975年5月8日出生。被告岳品,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亮与被告姚黎荣、岳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现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协商确定,该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韩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