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凌与俞岳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3号申请执行人李凌。被执行人俞岳焕。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号李凌诉俞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俞岳焕尚欠申请执行人江美冬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公证费,尚需承担执行费12430元。被执行人俞岳焕名下财产另案正在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