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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仲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向德高与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德高,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仲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向德高,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万胜乡真武村,工商注册号500236000004527。法定代表人代成玉,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德高与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奉节劳仲案字(2014)第8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德高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完全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仲执字第00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