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付正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王付正,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王付正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泽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张胜利偿还王付正借款5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付正25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付正25000元。王付正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2月31日到期张胜利应偿还的借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胜利无存款、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未履行的25000元借款及申请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