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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世学、李秀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学,李秀红,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红,系赵世学之妻。以上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二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双喜,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等。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赵世学、李秀红因与被上诉人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遗漏案件当事人。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