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勇与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王晓东,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09-1号原告:周勇,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王名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琳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