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泗兴与阳西县水上运输二公司、邓德勤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泗兴,男,193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水上运输二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德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德勤,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陈泗兴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水上运输二公司、邓德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泗兴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陈泗兴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6015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泗兴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泗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莫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宗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