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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与邹祖军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273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祖军,男,住贵州省罗甸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邹祖军交纳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邹祖军应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没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汉  权审 判 员 江  少  庭代理审判员 张  桢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乾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