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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五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与梁化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五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化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伟,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梁化俭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化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化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化俭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梁化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建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