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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3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266。被告:欧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现在广东省第二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身份证号×××6918。原告黄某诉被告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因在强制戒毒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一个。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吸毒,经常出喝酒,还有家暴,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女儿欧某乙。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欧某乙:3.没有夫妻共同财产;4、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没有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乙。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现在广东省第二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时间二年。现原告以被告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征询被告意见,其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身份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为凭。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以被告有吸毒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被告被强制戒毒的证明予以证明,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应予以照准。对于婚生女儿欧某乙的携带抚养问题上,因被告正在强制戒毒,客观上无法带女儿,且其亦同意由原告携带抚养,因此,原告请求女儿由其携带抚养,本院亦应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夫妻��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欧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欧某乙由原告黄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丘雪芳审判员  童伟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