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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春林与被告王桂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马春林,男,汉族。被告王桂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鼎荣,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林与被告王桂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春林负担。审 判 长  马彦勋审 判 员  李亚宁人民陪审员  田 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银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