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柳珠与吴睿虹、卓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柳珠,吴睿虹,卓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卢柳珠,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廖杏圆,女,住南靖县。被告吴睿虹,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卓志民,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柳珠与被告吴睿虹、卓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柳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卢柳珠与被告吴睿虹、卓志民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柳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元,由原告卢柳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