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简程与贺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简程,贺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刘简程,男,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执行人贺松林,男,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松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贺松林下落不明,其在沅陵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中申报的债权还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6.7万元(本金124.6万元,案件受理费2.1万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