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