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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官夏珍与杜玲玲、黄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夏珍,杜玲玲,黄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官夏珍。被告杜玲玲。被告黄少雄,系杜玲玲之夫。原告官夏珍与被告杜玲玲、黄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陆续向我借款115000元,并约定利息,借款未按约偿还,为此诉来法院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以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5月28日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借到原告10000元,月利息一分五厘,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当场支付利息800元;证据二2014年8月13日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借到原告5000元,年利息贰分,并出具欠条一份,未付息;证据三2014年8月27日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借到原告40000元,年息贰分,并出具欠条一份,未付息;证据四2014年11月30日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借到原告3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付利息;证据五2014年12月11日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借到原告1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付利息;证据六2014年12月24日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借到原告20000元,年息贰分,并出具借条一份。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情况。被告杜玲玲、被告黄少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官夏珍与被告杜玲玲、黄少雄夫妇是同事关系,并且相识已久,2014年5月28日被告杜玲玲找到原告说因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找原告借款10000元,期限为1年,约定2015年5月28日还款,并约定年月利息一分五厘即每月利息125元,被告支付了800元的利息,并出具了欠条,截止2015年9月28日下欠利息1200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杜玲玲借到原告5000元,年利息贰分即一年利息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未付息,截止2015年10月13日下欠利息1166元。2014年8月27日被告借到原告40000元,年息贰分,并出具欠条一份,未付息,截止2015年9月27日下欠利息8666元。2014年11月30日被告杜玲玲借到原告3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即每月利息45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付利息,截止2015年9月30日下欠利息45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杜玲玲借到原告1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即年利息18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付利息,截止2015年10月11日下欠利息1500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杜玲玲借到原告20000元,年息贰分,并出具借条一份,截止2015年9月24日下欠利息3000元。以上借款约定2015年5月28日一起还款,2015年5月29日原告找到被告杜玲玲及其丈夫黄少雄还款时,被告说让原告等过几天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本金115000元以及以上利息20032元,被告借口推诿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官夏珍与被告杜玲玲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杜玲玲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黄少雄和被告杜玲玲系夫妻关系,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负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玲玲、黄少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官夏珍借款本金115000元,利息20032元。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名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