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魏芝诉何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车户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芝,何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魏芝,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何立兵,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立兵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12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立兵名下有车牌号为宁C923**宏昌天马牌、宁CB51**斯达-斯太尔牌、宁CG00**福田牌、宁C362**东风牌、宁CB99**福田牌、宁CB35**陕汽牌大型汽车共六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立兵名下的车牌号为宁CB51**斯达-斯太尔牌、宁CG00**福田牌、宁C362**东风牌、宁CB99**福田牌、宁CB35**陕汽牌大型汽车的车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