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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史桂香与濮阳市长升面业有限公司、王长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香,濮阳市长升面业有限公司,王长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12号申请人史桂香。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升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六塔集。法定代表人:王长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长岗,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王村46排。申请人史桂香与被执行人王长岗、濮阳市长升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