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光覃与张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覃,张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黄光覃。被告张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覃与被告张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覃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光覃负担。审判员  黄炳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洁 关注公众号“”